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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 真假"老赖"李亚鹏:"跪求"录音揭秘4000万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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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0 0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沉寂了数月的李亚鹏“4000万”欠款事件,几日前有了最新进展,再审于2月26日在北京三院结束。判决结果未出,但李亚鹏“从执行名单中除名”“500万已发还”登上了微博热搜,一改李亚鹏之前的“老赖”形象,导向“胜诉”和“无辜”。
  公开信息查询,李亚鹏确实已不在“被执行人”名单中,但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从原告方代理律师华泰律所聂敏处获悉,李亚鹏并未被移除“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只是对外屏蔽了其信息。
  对于500万案款返还问题,聂敏则表示“不属实”。“终审判决之后,李亚鹏从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泰和友联(原告)于2018年10月收到其被司法冻结的1100万存款,目前未有异动。”

  该案件源于2012年李亚鹏成立并控制的丽江雪山公司,欲引进投资建设“雪山文苑”项目,遂与资方泰和友联签署投资合同。合同中涉及投资保底款项,即泰和友联6000万投资的总权益不低于1亿,3年开发期满后,可收回固定收益4000万,但泰和友联到期催要无果。
  从2015年立案开始,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总耗时3年多。一、二审判决中,李亚鹏均为败诉方。
  对于李亚鹏方再审申请中反复提到的原告方“敲诈勒索”,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则独家获得了相关录音,结果指向为其主动。此外,在对李亚炜名下房产执行过程中,10年前卷入李亚鹏“车祸门”的证人再现,更令案件显得错综复杂。
  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于3月4日、5日分别拨打了该案执行法官电话,咨询李亚鹏相关问题,均未能接通。同时,就以上新闻热点小娱也咨询了李亚鹏方律师,但截至发稿前未得到回复。

  为1.9亿签署《承诺函》
  “跪下、趴下都可以”
  “你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保障,我给你们一个保障,需要怎样我都可以,需要我跪下、趴下都可以。”此段开头录音约10秒,是2015年李亚鹏为征得股东泰和友联的“弃权”同意,即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而做出的“跪求”请求。
  彼时,由李亚鹏控制、泰和友联参股并享有优先投资权的丽江雪山公司正打算引入阳光壹佰控股,即作价1.9亿转让公司51%的股权。
  纵观官司全程,性质为合同纠纷。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发现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主要涉案合同有《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承诺函》和《变更协议》。其中2012年1月丽江雪山与泰和友联签署的《框架协议》,约定了泰和友联6000万投资(占股10%)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双方联合开发的“雪山文苑”项目若开发期满3年,泰和友联可收回固定收益4000万元,若项目发生亏损,则由雪山公司原股东支付泰和友联4000万元到期债权。
  《框架协议》甲方落款处为丽江雪山公司,无公司原股东签字。2015年4年,“雪山文苑”3年开发周期已过,项目进度不到原计划的1/3,李亚鹏无力支撑,引入阳光壹佰控股,而51%的股权作价1.9亿,与泰和友联2012年6000万入股10%,价格缩水了约4成,但却可使李亚鹏900万(占股90%)的原始注册资金实现超37倍的回报。
  顺利变现的前提是让享有优先投资权(投资总金额不超过1.8亿,股份比例不超过30%)的泰和友联“弃权”。“跪求”请求就此产生。

  之后,泰和友联与李亚鹏方达成一致,放弃了对丽江雪山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而作为回应,丽江雪山的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控股签署了一份《承诺函》,以保证泰和友联在丽江雪山的合法权益。《承诺函》内容包括“不稀释股权比例”、“公司管理”和“李亚鹏为4000万债权提供股权担保”等项,其中“4000万债权的性质问题”成为《承诺函》的重点,也成为了泰和友联与李亚鹏官司之争的焦点。

  《变更协议》则为《框架协议》中的“4000万收益”变更为《承诺函》中的“4000万原股东债权担保”协议,为使两个“4000万”不重复主张,无新增内容。
  二审中,李亚鹏方辩称本案合同为担保合同纠纷,其中《框架协议》为主合同,《承诺函》为担保合同,并举证《框架协议》中的4000万为公司盈利分红,而实质上公司未盈利,那么“4000万”条款无效,从而担保合同也无效,并且《承诺函》签署存在胁迫情况。泰和友联则坚持认为合同是股东与股东间的投资保底协议,《承诺函》是李亚鹏为了股权变现主动提出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录音材料。
  二审判决均承认了以上三份合同的法律效力,李亚鹏方败诉。二审判决中,法院结合《框架协议》和《承诺函》认定此案合同性质为投资保底合同,维持一审判决,判定李亚鹏方应支付泰和友联4000万债权款及利息;对于李亚鹏方主张的《承诺函》签署存在胁迫问题,由于李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被描述为新型“敲诈勒索”案
  2018年3月23日,二审判决出具。2018年3月28日,李亚鹏方提交了再审“申请书”,并重点说明《承诺函》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泰和友联涉嫌“敲诈勒索”,而二审判决则被描述成了——泰和友联借助司法手段,完成收取4000万敲诈勒索款。“本案成为一个新型敲诈勒索犯罪案例。”

  “申请书”中,李亚鹏方表示,在项目运作期,由于泰和友联的二期1.2亿投资款没有到位,2013年1月,雪山公司将95.67%的股份以2亿元的价格质押给中融信托,其中包括泰和友联的10%股份。2015年4月30日股权质押到期,丽江雪山需在4月30日之前赎回公司股份,在此期间,李亚鹏联系到阳光壹佰收购公司控股权,而阳光壹佰提出的条件为泰和友联放弃优先购买权。
  据“申请书”中描述,泰和友联对应的行为是——以阻止申请人(李亚鹏方)赎回股权为要挟手段,胁迫申请人签订4000万巨款的《承诺函》,然后又借司法手段,帮助其完成收取4000万元的敲诈勒索款。
  “丽江雪山确实向中融融过2亿,各股东也把股权过户给中融信托做担保,这就好比是你跟银行借钱,拿房子做抵押,还钱后把抵押解除,抵押人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聂敏认为中融事件对于本次案件来说不重要,“对方将泰和的权利辩解成了义务,而将自己的义务推脱。”
  “2012年我们进来时,保留了30%的股份追加投资权,如项目经营的好,投资方有权追加投资以增加占股比。我们原来是10%的股份6000万,再追加20%就是他们说的1.2亿,但事实是项目经营的很不好,止损都来不及,不可能再追加投资。”对于李亚鹏方所述的泰和友联“敲诈勒索”,泰和友联在复审庭审中表示会保留向李亚鹏进行刑事自诉的权利。
  2018年12月10日,距离李亚鹏方提交再审“申请书”过去8个多月,北京高院出具了再审裁定书,结果为指令二审法院北京三院再审此案;中止原判决执行。裁定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6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一款。

  再审裁定书部分截图
  查询《民事诉讼法》可知,其第200条对法院再审有着13项具体事由规定,包括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事实缺乏证据、原判主要证据是伪造、原判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等。而本案北京高院给出再审裁定中完全没有提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于列出的第204条、第206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一款等,均未有对再审事由提出实质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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